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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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書件完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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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申請書件完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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