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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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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標章標識牌懸掛於營業處所入口明顯可見之處,並於適當處所以大小合宜、易於辨識字體標示下列使用溫泉之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 二、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糖尿病及其他循環系統障礙等慢性疾病者,應依照醫師指示入浴。 三、入浴前後應適量補充水分。 四、入浴應依序足浴、半身浴、全身浴,浸泡高度不宜超過心臟。 五、入浴後有任何不適,請即出浴並通知服務人員。 六、長途跋涉、疲勞過度或劇烈運動後,宜稍作休息再入浴。 七、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八、女性生理期間禁止入浴。 九、禁止攜帶寵物入浴。 十、孕婦、行動不便者、老人及兒童,應避免單獨一人入浴。 十一、酒醉、空腹及飽食後,不宜入浴。 十二、入浴時間一次不宜超過十五分鐘,總時間不宜超過一小時。 十三、出浴後不宜直接進入烤箱。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內溫泉特性及需要,於前項各款規定外,另定使用溫泉之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並依營業場所現況,輔導溫泉使用事業於適當處所以大小合宜、易於辨識字體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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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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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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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9 條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標章標識牌懸掛於營業處所入口明顯可見之處,並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