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行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者。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