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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2.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旅行業負責人報告。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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