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行業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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