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應符合本法規定: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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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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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