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業者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若該不正確可歸責於業者者,應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