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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4

業者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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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業者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