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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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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2. 2.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詳細內容。

立法沿革 1

(0930427 增訂)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除建築物、水土保持等部分應依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法令規定辦理外,另其設計、監造業務,應依「技師法」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爰配合增訂「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等文字。   三、又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等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得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爰參照公路法等法律,明定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四、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4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除建築物、水土保持等部分應依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法令規定辦理外,另其設計、監造業務,應依「技師法」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爰配合增訂「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等文字。   三、又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等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得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爰參照公路法等法律,明定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四、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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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13-1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1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