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詳細內容。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除建築物、水土保持等部分應依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法令規定辦理外,另其設計、監造業務,應依「技師法」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爰配合增訂「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等文字。 三、又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等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得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爰參照公路法等法律,明定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四、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除建築物、水土保持等部分應依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法令規定辦理外,另其設計、監造業務,應依「技師法」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爰配合增訂「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等文字。 三、又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等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得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爰參照公路法等法律,明定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四、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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