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者,應先報請地方主管機限期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 前項拆除應給予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為前條之使用,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固因前條而負容忍義務,然於前條之使用有必要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時,為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及私人權益,爰參考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明定除緊急需要外應先令所有人等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地方主管機關始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惟於上述兩種情形均應給予相當之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應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限期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其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 前項拆除應給予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中央或民間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時,有關建物拆除事宜屬當地主管機關之權責,爰將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當地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有關拆除補償標準修正為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為前條之使用,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固因前條而負容忍義務,然於前條之使用有必要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時,為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及私人權益,爰參考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明定除緊急需要外應先令所有人等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地方主管機關始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惟於上述兩種情形均應給予相當之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一、考量中央或民間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時,有關建物拆除事宜屬當地主管機關之權責,爰將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當地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有關拆除補償標準修正為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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