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 23 條(電能之供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眾捷運系統所需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經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自行設置供自用之發電、變電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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