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所需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經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自行設置供自用之發電、變電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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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所需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經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自行設置供自用之發電、變電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係採全部電化運作之系統,且擔負運送旅客任務,所需電能不可中斷,爰參照鐵路法第十七條及電業法第九十七條,明定所需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並得依法設置自用發電設備。
大眾捷運系統係採全部電化運作之系統,且擔負運送旅客任務,所需電能不可中斷,爰參照鐵路法第十七條及電業法第九十七條,明定所需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並得依法設置自用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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