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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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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
  2. 2.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說,徵得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3. 3.依前二項規定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因大眾捷運系統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遷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依原設施標準,按新設經費減去拆除材料折舊價值後,應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與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4. 4.前三項管、線、溝渠處理分類、經費負擔、結算給付、申請手續、施工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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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0614 制定)

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   在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徵得地方主管機關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因大眾捷運系統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遷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依原設施標準,按新設經費減去拆除材料折舊價值後,應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與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為防止附掛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穿越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埋設之管線或溝渠影響系統之安全,爰參照鐵路法第十八條,明定該附掛或埋設工程之施工程序、拆遷及養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以利執行。

(0860509 修正)

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   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說,徵得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依前二項規定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因大眾捷運系統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遷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依原設施標準,按新設經費減去拆除材料折舊價值後,應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與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考量管、線、溝渠等主管單位眾多,宜由工程建設機構辦理協調、同意事宜,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該工程建設機構」,以符實際需要。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明定附掛或埋設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用地之管線、溝渠,其拆遷及經費之分擔方式。

(1020521 修正)

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   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說,徵得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依前二項規定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因大眾捷運系統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遷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依原設施標準,按新設經費減去拆除材料折舊價值後,應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與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前三項管、線、溝渠處理分類、經費負擔、結算給付、申請手續、施工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本條就管、線、溝渠處理分類、經費負擔、結算給付、申請手續及施工期程等規定未臻明確,目前各捷運建設機關或機構係以自訂管線處理須知(要點)作為管線拆遷工作之執行依據,惟因其欠缺法源,爰增訂第四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有關辦法,以整合目前各捷運建設機關或機構自訂之管線處理須知(要點),俾利於各都會區捷運建設之推動。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770614 制定)

為防止附掛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穿越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埋設之管線或溝渠影響系統之安全,爰參照鐵路法第十八條,明定該附掛或埋設工程之施工程序、拆遷及養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以利執行。

(0860509 修正)

一、考量管、線、溝渠等主管單位眾多,宜由工程建設機構辦理協調、同意事宜,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該工程建設機構」,以符實際需要。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明定附掛或埋設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用地之管線、溝渠,其拆遷及經費之分擔方式。

(1020521 修正)

鑑於本條就管、線、溝渠處理分類、經費負擔、結算給付、申請手續及施工期程等規定未臻明確,目前各捷運建設機關或機構係以自訂管線處理須知(要點)作為管線拆遷工作之執行依據,惟因其欠缺法源,爰增訂第四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有關辦法,以整合目前各捷運建設機關或機構自訂之管線處理須知(要點),俾利於各都會區捷運建設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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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24 條規定:「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