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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大眾捷運系統建設之進行,多係利用市區既有道路或現有公路之範圍,為尊重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之管理權,爰增訂第一項。 三、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前即已存在於市區道路或公路範圍內之管、線、溝渠,因捷運系統建設而需拆遷,其處理方式及有關經費負擔事項,尚乏明確規範,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利適用並杜爭議。
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及第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大眾捷運系統,其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共用車道路線維護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新增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增訂依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畢竟與一般大眾運輸系統於平面道路上有所不同,由於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有部分路段將佈設於一般道路上,對原有平面運行之交通必將帶來一定程度之衝擊,爰將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明確規範,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三、為明定共用車道路線維護責任之歸屬,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大眾捷運系統建設之進行,多係利用市區既有道路或現有公路之範圍,為尊重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之管理權,爰增訂第一項。 三、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前即已存在於市區道路或公路範圍內之管、線、溝渠,因捷運系統建設而需拆遷,其處理方式及有關經費負擔事項,尚乏明確規範,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利適用並杜爭議。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新增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增訂依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畢竟與一般大眾運輸系統於平面道路上有所不同,由於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有部分路段將佈設於一般道路上,對原有平面運行之交通必將帶來一定程度之衝擊,爰將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明確規範,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三、為明定共用車道路線維護責任之歸屬,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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