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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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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2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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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
主管機關
同意。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
渠
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及第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依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所定大眾捷運系統,其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共用車道路線維護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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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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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建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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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營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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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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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安全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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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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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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