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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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立法理由為提高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效率,獲得合理利潤,爰明定其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其運價一律以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為提高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效率,獲得合理利潤,爰明定其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其運價一律以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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