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抱歉,我不知道大眾捷運法第 26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
前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立法理由為謀營運機構組織之健全,並依企業方式經營,參酌新加坡、香港及其他國家都市捷運系統之立法例,明定營運機構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為謀營運機構組織之健全,並依企業方式經營,參酌新加坡、香港及其他國家都市捷運系統之立法例,明定營運機構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