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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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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2. 2.禁建範圍公告後,於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有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商請該管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不辦理者,強制拆除之。其為合法之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大眾捷運法第 45-1 條的相關法規和資料。

立法沿革 1

(0930427 增訂)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禁建範圍公告後,於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有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商請該管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不辦理者,強制拆除之。其為合法之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427 增訂)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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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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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45-1 條規定:「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4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