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眾捷運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2.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基金屬中央設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其基金屬地方設置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