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大眾捷運法
第 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主管機關
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
不動產
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基金屬中央設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發布;其基金屬地方設置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規劃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建設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營運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監督 §3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安全 §4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4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