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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簽約、籌辦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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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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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於每一工程單元竣工辦理驗收時,應通知地方
主管機關
,並將驗收結果及紀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存查。 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不參與驗收,但必要時得隨時派員到場瞭解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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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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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與審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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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簽約、籌辦與施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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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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