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於每一工程單元竣工辦理驗收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將驗收結果及紀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存查。 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不參與驗收,但必要時得隨時派員到場瞭解工作之進行。
民間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19條規定了投資人在每一個工程單元竣工辦理驗收時應當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且將驗收結果及紀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存查。根據這個規定,投資人在完成工程單元後必須主動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提供驗收結果和紀錄供存檔。如果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也可以隨時派員到現場了解工作進行情況。 參考資料: 依照《民間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19條之規定,施工單位竣工後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進行驗收,並提交驗收結果與紀錄。例如,某大眾捷運系統在新建路線完成後,投資人應即向當地政府主管機關通知,並提交相應的驗收結果和紀錄供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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