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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資人應於計畫書或契約書中載明: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持有之股份在興建完成、開始營運前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讓與或設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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