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20

快速跳轉

投資人應於計畫書或契約書中載明: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持有之股份在興建完成、開始營運前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讓與或設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20條,投資人在計畫書或契約書中應明確載明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持有之股份在興建完成、開始營運前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讓與或設質。這意味著投資人在興建完成、開始營運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夠將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設置質權。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例子。根據辦法第13條規定,投資人應於計劃書或契約書中載明所引進財團或公司經營大眾捷運系統之經驗、財力或募資成效。這說明了投資人應在計劃書或契約書中,清楚地列明引進財團或公司經營大眾捷運系統之相關資料,以符合法規要求。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20 條規定:「投資人應於計畫書或契約書中載明: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持有之股份在興建完成、開始營運前非經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