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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准後解除投資契約: 一、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二、建造執照被作廢或註銷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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