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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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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資人營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構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該執行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准後終止契約: 一、地下商場,人行陸橋或地下道等工程附屬設施擅自增、修、改建者。 二、依土地開發計畫興建之開發設施未盡管理及養護責任,且不服從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者。 三、不依主管機關核備之營運管理章程使用開發設施者。
  2. 2.投資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逕為封閉或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營運保證金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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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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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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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25 條規定:「投資人營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構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該執行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