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資人營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構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該執行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准後終止契約: 一、地下商場,人行陸橋或地下道等工程附屬設施擅自增、修、改建者。 二、依土地開發計畫興建之開發設施未盡管理及養護責任,且不服從執行機構之監督與管理者。 三、不依主管機關核備之營運管理章程使用開發設施者。
  2. 投資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逕為封閉或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營運保證金扣抵。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