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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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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所受之損害,需地機構應依下列公式予以補償:
  2. 2.無法附建部分投影於水平面之面積x單位面積之徵收補償地價x地下深度補償率x50%=無法附建部分之補償費。
  3. 3.前項所稱地下深度補償率係指無法附建部分之上距地表之深度依附表二之補償率,扣除該土地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補償之補償率。
  4. 4.關於應予補償無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由起造人繳納代金者,應由需地機構代為繳納,但以依第三條規定公告期滿後,第一次新建或增建且以公告期滿當日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所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為限,超過部分由起造人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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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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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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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所受之損害,需地機構應依下列公式予以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