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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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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法定停車空間,需地機構無法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所替代者,需地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補償土地所有人所受之損害。
  2. 2.前項應予補償無法附建之法定停車空間,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由起造人繳納代金者,應由需地機構代為繳納,但以依第三條規定公告期滿後,第一次新建或增建且以公告期滿當日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附設之停車位數為限,超過部分由起造人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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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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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法定停車空間,需地機構無法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