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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20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義務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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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2. 2.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受之損害,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應依前條規定予以補償或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所以資替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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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770614 制定)

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受之損害,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應依前條規定予以補償或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所以資替代。

立法理由一、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參照下水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期對人民之不便能減至最低限度。   二、因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場之興建亦應視為大眾之權利而與義務同等看重,一旦無法興建勢將損及人民權益,爰訂定第二項,俾顧全民眾福祉。

(0770614 制定)

一、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參照下水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期對人民之不便能減至最低限度。   二、因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場之興建亦應視為大眾之權利而與義務同等看重,一旦無法興建勢將損及人民權益,爰訂定第二項,俾顧全民眾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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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20 條規定:「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經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