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 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受之損害,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應依前條規定予以補償或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所以資替代。
立法理由一、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參照下水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期對人民之不便能減至最低限度。 二、因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場之興建亦應視為大眾之權利而與義務同等看重,一旦無法興建勢將損及人民權益,爰訂定第二項,俾顧全民眾福祉。
一、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參照下水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期對人民之不便能減至最低限度。 二、因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場之興建亦應視為大眾之權利而與義務同等看重,一旦無法興建勢將損及人民權益,爰訂定第二項,俾顧全民眾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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