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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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均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聘期均為一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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