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依醫療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設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規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2.07
廢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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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制度之改進事項。
二、關於醫療技術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人體試驗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事項。
五、關於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事項。
六、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七、關於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均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聘期均為一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事四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均由署長就本署職員中派兼之。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各小組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
本會或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或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審議醫療制度、醫事鑑定、醫療技術或醫療設施等事項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本會之決議事項,以本署名義行之。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小組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2.0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