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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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各小組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 本會或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或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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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以上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規定了該會議的召開與決議程序。根據該條款,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且可以依需要舉行臨時會議。在會議開始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主席。此外,小組也可以根據需要召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在決議事項上,需要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決議事項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出席委員同數時,由主席裁決。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會議進行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6條(90.06.20)",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法律規定了關於行政院衛生署的組織和職掌。這與上述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有關,因為該委員會是行政院衛生署的一個部分,其組織和職掌必須符合上位法的規定。 藉由參考資料的法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行政院衛生署的組織和職掌,這些規定提供了該委員會設立的法源依據,並且確保其合法性和合規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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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