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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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醫療制度、醫事鑑定、醫療技術或醫療設施等事項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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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該委員會在審議醫療制度、醫事鑑定、醫療技術或醫療設施等事項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這表示在審議相關醫療事項時,該委員會可以委託調查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諮商,以確保審議程序的專業性和客觀性。 舉例來說,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其中提到了行政院衛生署醫院違反了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的規定,結果被上訴人提起了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依照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該委員會可能會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先行調查研究相關的醫療制度,以進行審議。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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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