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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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下列小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一、醫療技術小組。 二、專科醫師小組。 三、醫事鑑定小組。 醫療技術及專科醫師小組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就本會委員中指定兼任。 醫事鑑定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除由署長就本會委員指定兼任外,並就其他醫療專家聘兼之;其聘期與本會委員相同。 醫事鑑定小組得依鑑定案件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醫事鑑定小組分組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或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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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該規程允許本會設立醫療技術小組、專科醫師小組和醫事鑑定小組,分別處理相關事項。對於醫事鑑定小組的設置人數和聘期有明確規定,並可根據鑑定案件的性質分組召開會議。此外,該小組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為法律專家或社會人士。 有一個具體的範例來自裁判要旨內容,該文件指出對於醫事鑑定小組的成員資格有明確規定,並且需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分組召開會議。這符合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對醫事鑑定小組成員和聘期的規定。
- 第二條條文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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