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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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本署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七百九十七人至三千零三十三人,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一類員額高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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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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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31223 制定)
財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保險財務作業之規劃事項。 二、保險費率之精算事項。 三、保險費之收繳事項。 四、保險安全準備之保管及運用事項。 五、醫療費用之支付事項。 六、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財務處之職掌。 二、財務處負責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對安全準備運用所作之各項決議。
(0980113 全文修正)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七百九十七人至三千零三十三人,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一類員額高限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於其完成立法程序後,相關組織法案即無庸訂定授權另定編制表之規定。惟於其完成立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前,為使本局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擬訂時並未將本局回歸行政機關用人制度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免掛漏致生滯礙,並為配合未來聯合門診中心之裁撤,爰將原條文各項合併修正,列為第二項。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七百九十七人至三千零三十三人,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一類員額高限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法規
一、明定財務處之職掌。 二、財務處負責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對安全準備運用所作之各項決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於其完成立法程序後,相關組織法案即無庸訂定授權另定編制表之規定。惟於其完成立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前,為使本局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擬訂時並未將本局回歸行政機關用人制度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免掛漏致生滯礙,並為配合未來聯合門診中心之裁撤,爰將原條文各項合併修正,列為第二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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