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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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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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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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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31223 制定)

承保處之職掌如下:   一、承保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承保作業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承保作業書表之設計及修訂事項。   四、承保資料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承保處之職掌。

(0980113 全文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置主任秘書,作為幕僚長。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31223 制定)

明定承保處之職掌。

(09801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置主任秘書,作為幕僚長。

(1020531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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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