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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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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 2.前項人員中二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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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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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31223 制定)

本局設下列單位:   一、承保處。   二、財務處。   三、醫務管理處。   四、企劃處。   五、資訊處。   六、稽核室。   七、秘書室。

立法理由明定本局七個業務單位之名稱。

(0980113 全文修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本局原總經理、副總經理職稱改為局長、副局長,並考量全民健康保險服務範圍及對象涵蓋臺澎金馬全國二千三百萬國民,每年四千餘億醫療預算,負責增進全民健康,落實並保障全體國民獲得妥適之醫療照護。故本局局長之職務列等,將其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輔助局長處理繁雜局務,故將其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置副首長二人;惟考量現行實務上本局置有副總經理三人,各司其職且責任均甚為繁重,為利制度銜接之需要,爰權宜於編制表內設副局長員額三人,以便於制度銜接過程中得保留現行三名副總經理輔佐制度轉型及業務銜接,直至其中一人離職為止。   三、本局及各分局醫療審查、醫療支付標準研擬及門住診審查工作,涉及高度醫療專業,有由醫療專才人員擔任之實際需求,故目前本局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分局經理、副經理職務經報奉行政院核准具有醫師資格人員得領取「醫師不開業獎金」,本局用人回歸行政機關人事制度後,局長、副局長及醫務管理相關業務組之組長均必須負責督導執行前述各項醫療技術等專門業務,確有設置「醫事職務」必要性。為便於延攬醫事專業人才,以應本局辦理醫療相關業務之需,爰配合增列第二項,規定本局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進用局長或副局長,至於組長部分因無須於本法中規定,將另為處理。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0831223 制定)

明定本局七個業務單位之名稱。

(09801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本局原總經理、副總經理職稱改為局長、副局長,並考量全民健康保險服務範圍及對象涵蓋臺澎金馬全國二千三百萬國民,每年四千餘億醫療預算,負責增進全民健康,落實並保障全體國民獲得妥適之醫療照護。故本局局長之職務列等,將其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輔助局長處理繁雜局務,故將其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置副首長二人;惟考量現行實務上本局置有副總經理三人,各司其職且責任均甚為繁重,為利制度銜接之需要,爰權宜於編制表內設副局長員額三人,以便於制度銜接過程中得保留現行三名副總經理輔佐制度轉型及業務銜接,直至其中一人離職為止。   三、本局及各分局醫療審查、醫療支付標準研擬及門住診審查工作,涉及高度醫療專業,有由醫療專才人員擔任之實際需求,故目前本局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分局經理、副經理職務經報奉行政院核准具有醫師資格人員得領取「醫師不開業獎金」,本局用人回歸行政機關人事制度後,局長、副局長及醫務管理相關業務組之組長均必須負責督導執行前述各項醫療技術等專門業務,確有設置「醫事職務」必要性。為便於延攬醫事專業人才,以應本局辦理醫療相關業務之需,爰配合增列第二項,規定本局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進用局長或副局長,至於組長部分因無須於本法中規定,將另為處理。

(1020531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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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人員中二人,得依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