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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6.19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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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特設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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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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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 前項人員中二人,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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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本署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七百九十七人至三千零三十三人,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一類員額高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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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施行前,本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2.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署之職務為限。
  3. 本法施行前,本署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4.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聘(僱)用占缺之約聘(僱)人員及原僱用之業務助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5.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進用之駐衛警,其薪津、退職、資遣等依各機關團體學校駐衛警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薪津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津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6. 本法施行前,本署原正式編制內之工級人員,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繼續僱用,有關比照支領餉給事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餉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7. 第一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6.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