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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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年度中施行者,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人事行政管理經費,得在原年度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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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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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31223 制定)
企劃處之職掌如下: 一、社會保險醫療制度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本局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人員之教育、培訓事項。 四、宣導事項。 五、申訴及法律事項。 六、其他有關醫療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企劃處之職掌。 二、法律事項僅限於與本局業務相關者
(0980113 全文修正)
本法於年度中施行者,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人事行政管理經費,得在原年度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回歸行政機關用人制度時,預算編製方式亦須有所調整,故如本法於年度中施行,為使制度無縫接軌,預算處理方式即有特別規定必要,爰為本規定。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法於年度中施行者,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人事行政管理經費,得在原年度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2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3 條條文
(0831223 制定)
一、明定企劃處之職掌。 二、法律事項僅限於與本局業務相關者
(09801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局回歸行政機關用人制度時,預算編製方式亦須有所調整,故如本法於年度中施行,為使制度無縫接軌,預算處理方式即有特別規定必要,爰為本規定。
(1020531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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