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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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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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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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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31223 制定)

本局置總經理,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命,綜理局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

立法理由明定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掌。

(0980113 全文修正)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本局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業務分工將依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另以處務規程定之。   三、第三款至第五款有關醫務管理、藥品特材、醫療服務審查及醫療品質提升等業務,涉及高度之醫療專業,爰另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列第二項規定。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31223 制定)

明定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掌。

(09801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本局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業務分工將依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另以處務規程定之。   三、第三款至第五款有關醫務管理、藥品特材、醫療服務審查及醫療品質提升等業務,涉及高度之醫療專業,爰另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列第二項規定。

(1020531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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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