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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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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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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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31223 制定)
本局置總經理,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命,綜理局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
立法理由明定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掌。
(0980113 全文修正)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本局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業務分工將依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另以處務規程定之。 三、第三款至第五款有關醫務管理、藥品特材、醫療服務審查及醫療品質提升等業務,涉及高度之醫療專業,爰另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列第二項規定。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掌。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本局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業務分工將依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另以處務規程定之。 三、第三款至第五款有關醫務管理、藥品特材、醫療服務審查及醫療品質提升等業務,涉及高度之醫療專業,爰另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列第二項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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