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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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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查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召集人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請相關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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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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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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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查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審查小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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