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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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查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召集人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請相關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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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查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召集人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請相關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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