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30
廢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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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健康保險局 (以下簡稱健保局) 為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設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
審查委員會為審查業務需要,得設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
審查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審查業務方針、審查規範及審查作業原則。
二、督導考核審查業務。
三、研究建議審查相關法規及業務興革事宜。
四、考評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
五、其他有關醫療服務審查業務。
審查委員會由健保局遴聘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且經認定對臨床與保險著有貢獻之醫藥專家二十六至三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並指定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任期二年,其滿得續聘一次。
審查委員會委員,健保局得洽請全國性相關醫事團體推薦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人選遴聘之。
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之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由審查委員會提報健保局遴聘具下列資格人員擔任,並各指定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若干人。一、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
二、五年內未曾違反醫療法及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受停業以上之處分。三、五年內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不予特約情形。
審查委員會得擬定審查醫事人員提報原則,經健保局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人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員額,得視審查業務量、保險醫服務機構及科別需要定之。
審查委員會為提報審查醫事人員,得洽請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專科醫師初審之專科醫學會,提供符合資格之專科醫師名單。並得洽請醫事團體推薦一定比例之所需員額。
對於實施總額預算之部門,其審查醫事人員之推薦、遴聘、解聘、管理等相關事項,得由健保局另行委託辦理,惟不得踰越本辦法之規範。
提供審查醫師名單或推薦審查醫事人員之團體,不得干涉審查醫事人員之審查業務。如有干涉情事而影響審查公正、客觀性,經審查委員會確認者,應停止其推薦一年至三年。
審查委員會、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事務工作所需人員,由健保局預算員額內派充之。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查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召集人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請相關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列席。
審查委員及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於聘期內有對列情事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考評確認得解聘之:
一、未能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委員聘用相關規定有效執行審查業務。
二、無故不出席審查會議,累計達三次以上。
三、無故不執行審查案件,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五、審查結果偏差,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
六、違反本保險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審查委員及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前項報酬之支給標準由健保局另定之。
本辦法自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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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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