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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委員及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前項報酬之支給標準由健保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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