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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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及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於聘期內有對列情事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考評確認得解聘之: 一、未能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委員聘用相關規定有效執行審查業務。 二、無故不出席審查會議,累計達三次以上。 三、無故不執行審查案件,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五、審查結果偏差,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 六、違反本保險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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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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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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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