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委員會由健保局遴聘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且經認定對臨床與保險著有貢獻之醫藥專家二十六至三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並指定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任期二年,其滿得續聘一次。 審查委員會委員,健保局得洽請全國性相關醫事團體推薦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人選遴聘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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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由健保局遴聘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且經認定對臨床與保險著有貢獻之醫藥專家二十六至三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並指定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任期二年,其滿得續聘一次。 審查委員會委員,健保局得洽請全國性相關醫事團體推薦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人選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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