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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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由健保局遴聘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且經認定對臨床與保險著有貢獻之醫藥專家二十六至三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並指定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任期二年,其滿得續聘一次。 審查委員會委員,健保局得洽請全國性相關醫事團體推薦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人選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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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了審查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根據該條款,審查委員會由健保局遴聘具有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且經認定對臨床與保險有貢獻之醫藥專家組成,人數在二十六至三十一人之間,并且設有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一次。此外,健保局也可以洽請全國性相關醫事團體推薦符合資格的人選遴聘為委員。 舉例來說,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2條規定,保險人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的成員需具備相關的臨床或實際經驗,並且對保險有貢獻。 這些規定確保了審查委員會的資格與專業性,在審核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時能夠維護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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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