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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之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由審查委員會提報健保局遴聘具下列資格人員擔任,並各指定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若干人。一、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 二、五年內未曾違反醫療法及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受停業以上之處分。三、五年內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不予特約情形。 審查委員會得擬定審查醫事人員提報原則,經健保局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人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員額,得視審查業務量、保險醫服務機構及科別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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