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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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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及第八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審查業務,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公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對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服務案件,應予迴避。 四、未經健保局同意,不得以審查醫事人員職務名義參加健保局以外團體所舉辦之活動。 五、每月預留可到健保局審查之時間。 六、第八條第一項之人員應參加健保局或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委託辦理單位舉辦之業務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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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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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對審名詞
  • 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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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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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審查委員及第八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審查業務,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