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委員及第八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審查業務,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公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對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服務案件,應予迴避。 四、未經健保局同意,不得以審查醫事人員職務名義參加健保局以外團體所舉辦之活動。 五、每月預留可到健保局審查之時間。 六、第八條第一項之人員應參加健保局或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委託辦理單位舉辦之業務說明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