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或本局各組 (廠) 室,為檢討其主管業務之實施進度,及利弊得失,得召開業務會報或業務檢討會,分別由局長或各單位主管主持。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該條規定了檢討主管業務實施進度的方式。根據現行的規定,本局或本局各組 (廠) 室得召開業務會報或業務檢討會,並由局長或各單位主管主持。根據相關資料,例如「行政院衛生署主管藥品業務管理相關法令之有權解釋機關」的函釋,可以進一步解釋這項規定的具體應用情況,並提供具體的案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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