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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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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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4 條規定了本署可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這表示主任秘書的職務屬於簡任職等第十一職等。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可能是針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組織架構和職務分配進行規範。從該資料中沒有找到具體與此條法規有關的範例。不過,由於這些法規是最新修正的,可以看出其對管理部署和職務分配的規範更為細緻和具體。
立法沿革 2 版
(0980512 制定)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局之幕僚長及其所列官等及職等。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512 制定)
本局之幕僚長及其所列官等及職等。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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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