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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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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 2.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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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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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80512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局長、副局長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部分人員於必要時並得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為使正、副首長三人其中二人必要時可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酌修第二項文字。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0980512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部分人員於必要時並得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1020531 全文修正)

為使正、副首長三人其中二人必要時可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酌修第二項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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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