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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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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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80512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局長、副局長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部分人員於必要時並得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為使正、副首長三人其中二人必要時可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酌修第二項文字。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0980512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部分人員於必要時並得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
(1020531 全文修正)
為使正、副首長三人其中二人必要時可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酌修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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