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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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2.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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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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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80512 制定)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立法理由本局為執行新增進口產品查驗、協助地區產品稽查檢驗業務與風險溝通事宜,必要時得於各地設分局。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彈性用人需要,於第一項增訂本署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醫事人員之規定,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改列於編制表。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0980512 制定)
本局為執行新增進口產品查驗、協助地區產品稽查檢驗業務與風險溝通事宜,必要時得於各地設分局。
(102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彈性用人需要,於第一項增訂本署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醫事人員之規定,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改列於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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