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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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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2. 2.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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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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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80512 制定)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立法理由本局為執行新增進口產品查驗、協助地區產品稽查檢驗業務與風險溝通事宜,必要時得於各地設分局。

(1020531 全文修正)

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彈性用人需要,於第一項增訂本署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醫事人員之規定,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改列於編制表。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0980512 制定)

本局為執行新增進口產品查驗、協助地區產品稽查檢驗業務與風險溝通事宜,必要時得於各地設分局。

(102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彈性用人需要,於第一項增訂本署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醫事人員之規定,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改列於編制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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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