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
立法理由參考醫療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之精神,為促使中醫醫療資源均衡分布,縮短城鄉醫療差距,爰明定政府應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以普及中醫醫療資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考醫療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之精神,為促使中醫醫療資源均衡分布,縮短城鄉醫療差距,爰明定政府應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以普及中醫醫療資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