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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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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醫藥發展法第2條之規定,該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包括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中央、直轄市和縣(市)等不同行政區域,中醫藥發展的管理機關分別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中醫藥發展法第2條 範例:例如,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相關規定,該部門對中央政府所屬的中醫藥發展事務有相關的管理職能和責任。

立法沿革 1

(1081206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206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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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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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醫藥發展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醫藥發展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醫藥發展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