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促進健康及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 二、中藥:指以中藥學理論為基礎,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三、中醫藥:指中醫及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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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促進健康及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 二、中藥:指以中藥學理論為基礎,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三、中醫藥:指中醫及中藥。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定義中醫之意涵。另所定中醫學理論包括陰陽、五行、經絡、臟象、病因病機、四診八綱、辨證論治等學說與其於養生保健及診斷治療之運用。 三、第二款參考藥事法第六條規定定明中藥之定義。另所定中藥學理論包括採集、鑑定、炮製、性味、歸經、藥理、方劑、用法、配伍禁忌等學說及其於疾病治療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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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定義中醫之意涵。另所定中醫學理論包括陰陽、五行、經絡、臟象、病因病機、四診八綱、辨證論治等學說與其於養生保健及診斷治療之運用。 三、第二款參考藥事法第六條規定定明中藥之定義。另所定中藥學理論包括採集、鑑定、炮製、性味、歸經、藥理、方劑、用法、配伍禁忌等學說及其於疾病治療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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