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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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從事中醫藥臨床療效實證研究、中醫藥理論及典籍研究或中醫診斷基準研究,有助於提升中醫藥臨床應用及發展。 二、從事研發或製造中藥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或新複方,有助於提升中醫藥臨床試驗及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 三、引入新穎科技於國內中藥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有助於改良中藥製造或檢驗技術。 四、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或改良種植技術,且符合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有助於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發展。
- 2.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每年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必要時得酌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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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