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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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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從事中醫藥臨床療效實證研究、中醫藥理論及典籍研究或中醫診斷基準研究,有助於提升中醫藥臨床應用及發展。 二、從事研發或製造中藥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或新複方,有助於提升中醫藥臨床試驗及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 三、引入新穎科技於國內中藥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有助於改良中藥製造或檢驗技術。 四、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或改良種植技術,且符合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有助於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發展。
  2. 2.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每年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必要時得酌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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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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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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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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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從事中醫藥臨床療效實證研究、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